盘锦市卫生局公告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保证我市餐饮消费安全和消费者身体健康,市卫生局向全市发出如下公告: 一、所有餐饮经营者(包括学校食堂、工地食堂、企事业单位食堂等集体食堂)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餐饮经营活动。 二、所有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餐饮经营者要立即停止餐饮经营活动,到指定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经审查合格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开业。 三、所有餐饮业经营者都要建立并实施食品原料进货索证和台账记录制度。采购食品时应严格按照卫生部《餐饮业食品索证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索证和进货验收,并记录进货台账。 四、所有餐饮业经营者都不得使用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制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加工食品。 五、所有餐饮业经营者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餐饮经营活动,如发现违反上述规定行为,卫生行政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理。 六、市卫生局提醒消费者选择有卫生许可证的餐饮单位就餐,鼓励消费者举报无卫生许可证和其他违法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的行为。 举报电话:盘锦市:2939354、7860874(油田矿区内) 大洼县:8662274 盘山县:3552613 双台子区:3891361(白天) 3890882(晚上) 兴隆台区:2823182 二00七年十一月十二日 |